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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理顺政企职能,为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动力

原创作者:林荣焕 编辑:龙岩国资协会 2018-10-08 11:30
为创新投融资机制,强化资金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融资工作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创新投融资机制,强化资金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融资工作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征求意见。其中第一.2条“市属集团公司要转换传统融资思维,从传统的直接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向市场融资转变,从过去向“政府要资金”变为向“市场筹措资金”的思维转变;要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建立新的投融资架构机制”;第二.4条“创新模式做大现金流,把原先事业单位承担的建设管理职能,用特许经营权授予、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授权市属企业经营,增加国有企业资产获取渠道和现金流,为后续融资提供支撑;积极探索财政资金从“补项目”向“补企业”和“补运营”转变”。以上意见的出台,目的很明确,就是在新的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等金融监管政策背景下,我们市直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按照当前的有关监管政策和财税体制,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一些承担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转型升级,从而更好的为城市建设与发展服务。本人就如何理顺城建领域政企职能与投融资体制,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建议:

一、理顺政府与企业的职能,科学界定权责关系。一直以来,我们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业主都是城投、安居、土发等政府类平台公司,或者是市园林局、环卫处、维护处等事业单位,在具体项目建设与管理中,他们既是监管部门,同时又是具体实施部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不明确,导致在具体融资工作中,究竟是市场化融资,还是政府或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难以界定;在审计暑的债务审计中,容易被认定为企业为政府违规举债。建议: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下属的项目推进中心(事业单位)、保障房中心代表政府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政府委托代建、特许经营权授予、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方式作为项目的代建、承接主体,依法开展项目报批、建设管理、市场化融资、移交及运营等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将城市道路、安置房、保障房、绿化养护、道路与路灯维护、环卫保洁等业务通过以上方式交由城发集团所属企业具体代建与运营,市住建局、园林局、项目推进中心、保障房中心、市政维护处、环卫处等部门按各自权限履行好监管职责。政府各职能部门与企业双方签订以上各种形式的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通过这一转变,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的“雇主”,履行“裁判员”监督管理职责,市属企业作为项目的“雇员”,履行“运动员”建设与运营维护管理职责,这不仅有利于理清政企关系,同时为创新财政投融资体制、推进类平台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奠定基础。

二、创新财政投融资体制,做强国有企业现金流,加快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根据2018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2018年市财政安排给中心城市的道路、安置房、园林、环卫、市政维护等项目安排财政性资金支出约31亿元。这些资金支出均是按项目由市财政支付给原相应业主单位,尤其是园林绿化、环卫、市政维护等项目,均是拨付给园林局、环卫处、市政维护处等事业单位,在未将该项具体经营业务转交由市属企业运营时,无法补给市属国有企业。因此,在完成第一条的政企职能转变后,企业依法、依规取得项目代建或运营管理权后,建议市财政的投资资金由原来的“补项目”向“补企业”、“补运营”转变。这时,企业取得项目是一种市场化行为,企业进行的融资才是“市场化融资”,是企业要完成所承接的项目自身筹措金的一种行为;政府补贴给企业的资金是按政府与企业双方的经济合同履行相关条约。而不是企业“向政府要资金”,也不是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违规融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也更能符合新预算法的有关要求,支出渠道更加合理合法。将该类资金转化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收入,有利做强企业的现金流,为后续融资提供支撑,更好的服务于城市建设。为了避免财政性的各项专项补贴资金被企业违规使用、挪用,要建立相应的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确保各类项目建设与运营有序开展。

三、盘活资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投资效益。市属各集团公司成立以来,承担了大量的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形成了一些可经营性的资产,有些闲置资产尚未盘活变现。建议市属国有企业理清企业资产台帐,将可盘活的资产制定相应的经营处置方案尽快予以盘活,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将可变现的闲置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以回笼部分投资资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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