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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章程

编辑:龙岩国资协会 2020-04-15 16: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简称:龙岩市国资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龙岩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团体会员社会组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简称:龙岩市国资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龙岩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团体会员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龙岩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移风易俗,团结会员,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龙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龙岩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154—13号福建九州高岭土公司大楼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课题调研学术研究,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学习、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先进经验;
(二)为推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等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三)适时组织开展咨询服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全市范围内的市、县(市、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县(市、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经市国资委审定;
(三)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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