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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常态 聚焦供给侧 坚定不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编辑:龙岩国资协会 2017-04-17 10:35
适应新常态聚焦供给侧 坚定不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2017年2月23日,由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经济参考报社主办、主题为“改革新动能·优化供给侧”的首届中国企业改革发展论坛正式开始  ..

 适应新常态聚焦供给侧 
坚定不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2017年2月23日,由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经济参考报社主办、主题为“改革新动能·优化供给侧”的首届中国企业改革发展论坛正式开始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致辞并作主旨演讲,他表示,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2017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已进入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关键阶段,要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尽快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深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切实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不断加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以管资本为主坚决转变国资监管职能、全面从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今年会有哪些大动作?资本市场有哪些新机会?国资委主任肖亚庆透露了改革信息。

关于央企重组

肖亚庆指出,央企重组不是数量概念,关键还在内涵发展,“我们不太主张一定要压缩到多少户,还是要根据供给侧改革需要,根据行业发展、产业发展、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肖亚庆指出,2017年央企重组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布局结构持续优化,二是重组重点应向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领域的方向靠拢。

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

肖亚庆指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主要是区分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具体管理内容,进一步确定双方的主要任务。过去一年主要是对国有资本投资管理运营基本思路进行探索,目前在如何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如何通过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发挥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治理结构对资产的保值发展作用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关于混改

肖亚庆说,混改将在去年的试点基础上,一方面在面上进一步拓宽,另一方面在内容上逐渐形成和加强混改效果。

肖亚庆补充道,不是所有国企都要搞混改。“适合搞的就搞,企业集团层面、二级层面、三级层面哪个适合改的可以改。不适合搞的,或者现在来讲还有别的改革思路,也不必一定要改。”

关于加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要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今年要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革。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抓好电力和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开放竞争性业务。持续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抓紧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改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把人民的共同财富切实守护好、发展好。

 

国资委出台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的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办法明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办法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明确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此外,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提出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根据办法,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国资委修订发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备份)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34号令、35号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对200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2012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进行的修订和完善。两个办法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两个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注重厘清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权责边界。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对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加强监管。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注重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四是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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